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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香醋保护条例(草案)》的重要发布


更新时间:2016-3-22 9:38:33

    《镇江香醋保护条例(草案)》已由镇江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将提交镇江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反馈至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保护
镇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艺特色,继承和弘扬镇江香醋文化,促进镇江香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镇江香醋,是指在镇江行政区域内生产,以糯米等为主要原料,采用传统的特定工艺制作,具有独特风味和特殊品质的酿造食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镇江香醋的生产经营、文化传承、知识产权和传统工艺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镇江香醋保护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质量监管、品牌保护、传承发展原则。
    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镇江香醋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镇江香醋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江香醋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检举损害镇江香醋保护的行为。
    第八条 从事镇江香醋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载明镇江香醋类别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依照法律、法规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九条 从事镇江香醋生产的,应当遵守下列规范要求:
   (一)以糯米、麸皮、大糠等为主要原料;
   (二)采用复式糖化酒精发酵、固态分层醋酸发酵、加炒米色淋醋等传统工艺,在特制陶坛密封陈酿6个月以上;
   (三)生产场所符合食醋厂卫生规范的国家标准;
   (四)产品质量达到《地理标志产品 镇江香醋》国家标准。
    第十条 从事镇江香醋生产经营活动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
   (二)醋产品中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产品;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行为。

 

以上是镇江香醋小编为您整理的咨询,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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